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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未检工作日趋专业规范 建起四级机构体系
2018-09-10    来源:作者:高鑫  来源:正义网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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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有关情况和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据介绍,30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趋专业和规范,初步形成了符合司法规律和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规范,打造出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未成年人检察队伍,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从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至今,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发展历程。”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向记者介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历程可分为萌芽、探索、发展、深化四个阶段。

1986年至1992年是萌芽阶段。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成立了少年起诉组,迈出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同一时期,重庆、福建、北京等地的一些检察院也先后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了专门办案组。这些专门办案组改变打击惩治为主的做法,开始注重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着手探索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方式方法。1991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提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思路和区别对待的要求。

1992年至2002年是探索阶段。这一时期,更多地方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探索。1992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建立了全国首家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检察科,天津、辽宁、湖北等地检察机关也进行大胆探索。各地先后形成了寓教于审、诉前考察、跟踪回访、亲情会见、法律援助、心理测试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逐步摸索出“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各地的做法,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做出系统规定。

2002年至2012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探索尝试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社会观护、附条件不起诉、心理矫正、法律援助、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一系列特殊检察制度,最终建立完善了“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推动建立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和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工作体系。其中很多制度被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予以吸收确认。

2012年至今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深化阶段。自2012年5月召开全国第一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密集“发力”,加强顶层设计和指导力度,陆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培训班,对各地的做法进行总结提升,对工作进行部署和推动。

王松苗表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呈现出整体推进、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专门机构和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都取得长足进步,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后,全国基本构建起四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这是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对全国未检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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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高鑫  来源:正义网